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度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1〕41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努力践行“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发展事业,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激励我省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2010年度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对象
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副厅级以上个人和单位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推荐参加评选;已获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名额
鉴于全省乡镇财政所数量多,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50个;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1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福建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工作业绩显著;
4.严格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2006年以来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先进工作者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甘于奉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
4.自2006年以来在财政系统工作,且年度考核获得过二次以上(含二次)优秀或相当等次。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各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共同做好推荐审核工作。评选推荐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落实坚持条件、严格程序、侧重基层的原则,重点推荐基层部门(单位)、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评选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产生,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省、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可对推荐对象进行考核。
(二)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设区市财政局评选表彰数量不超过2个;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评选表彰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20%,其中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不超过5%。
(三)对评选推荐出的对象,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四)所推荐对象上报前,要采取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或设区市财政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评选表彰的名称、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
(五)评选推荐的对象,要分别填写《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上述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财政厅内部信息网--“省市县数据交换”—“人事处”—“2011年全省双先评选”文件夹中下载,同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2500字以内,用A4纸打印)。以上表格和材料一式两份,连同上述材料的电子版,于 2011年 6月 30日 前报送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
对拟推荐设区市财政局为先进集体、县处级干部为先进工作者的,应于正式上报材料前与省评选办进行沟通,待回复后再上报材料。
(六)评审、表彰
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对象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拟表彰对象分别在省财政厅网站、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由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授予“2006-2010年度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中,属于机关单位的,受奖当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受奖当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对受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由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授予“2006-2010年度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发放。
六、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成立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设区市也可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人事处,联系人:王昕夏叶伟,联系电话:0591-87097439、87097799、87097638(传真),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1.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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