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国税发[2009]111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国税发111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国税发11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1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第一、第二分局、开发区局、国际处、办税服务厅:
为加强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健全制度、强化征管、完善措施、堵塞漏洞,提升税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好商贸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促进其正确核算,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经研究,市局制定了《扬州市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小规模商贸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二章 账簿、凭证及核算管理
第六条 商贸企业纳税人可根据企业自身规模选择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七条 商贸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商贸企业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应设置以下法定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总分类账是按照总分类账户分类登记以提供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总账中的账页是按总账科目(一级科目)开设的总分类账户。如果经常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或为他人代销商品,则需设置“委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受托代销商品”账簿。
(二)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包括“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金”明细账等等。“库存商品”明细账必须按商品的品名、规格和型号设置。
(三)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明细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时间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有关的记账凭证,按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逐日结出余额,与库存现金实存数核对。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应装订成册。
(四)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账簿等。
(五)商贸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盘点,准确核算。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辅导期管理
第十条 新办商贸企业在辅导期内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需增购专用发票,应先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纳税人应设置预缴税金台账,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等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小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第十一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办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金。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需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每月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使用税务资料管理系统中“一窗式基础信息维护”功能,分纳税人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并提供给纳税人。
第十二条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条件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二)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三)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四)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专业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纳税人不同的经营特点对其进行巡查分析。通过日常巡查、监控分析,实施税情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对在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一)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注重全面、客观,巡查的重点为:
1、巡查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地点、经营范围、人员状况、分支机构、门临设施与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2、巡查纳税人财务状况。通过纳税人成本、费用与经营规模及申报真实性的比较,运用保本点法测算纳税人的销售规模;查看财务会计配备、账簿设置、账簿保管、财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税法要求;查看仓库保管、入库、出库记录情况与开票情况、报损情况手续是否完备;查看纳税入库存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查看开票有无异常、开票的附件资料、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查看纳税人销售方式、合同签订、收款方式、征免税销售收入划分、价外收费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巡查纳税人控管项目,有的放矢控管风险点。珠宝首饰零售业主要查看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以旧换新如何处理;服装批发业主要查看折让扣点、实物赠送;食品批零业主要查看过期报废、退货情况;酒类批零业主要查看返利、发货、现金销售、退货情况;大小家电批零业主要查看销售保修凭证与发票开具是否一致、赠品处理情况;图书零售业的折让、退货汇总开票情况;超级市场零售业预售卡、农副产品购销比例等。
(二)监控分析
开展责任区信息资料的案头分析,深入分析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来把握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发挥税收分析的导向作用。通过巡查分析,初步发现疑点且暂时不能排除的,转入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对本地区商贸企业设立行业税负预警参考值。对在行业税负预警参考值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应给予重点关注,采取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自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