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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9]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3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20日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改组改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60号)收悉。来文称,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你局提出对这一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32号)中有关国税发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的解释,一是国税发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海门市复写纸厂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税发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海天纸业有限公司只是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二、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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