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国税发[2009]158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国税12条”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国税12条”的通知
扬国税发158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国税12条”的通知
扬国税发15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今年4月18日,市委季建业书记在2009中国·扬州“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暨万花会开幕式上,向广大来扬客商作出“六个凡是”的郑重承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六项措施》的通知要求,市局专门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在广泛调研、充分认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六项措施的12条细化措施 (以下简称“国税12条”),并已在市主要媒体公开承诺。为确保“国税12条”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更好地服务扬州科学发展、持续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落实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国税12条”重要意义。季建业书记多次强调:“招商引资到了这个阶段,主要不是靠地价、拼成本,而是比环境、拼服务”、“越是危机和困难,越是要服务好客商”。税收服务是扬州整个服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六个凡是”,共同积聚扬州服务环境的新优势,国税系统责无旁贷。制定落实“国税12条”,既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凡是”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国税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打造扬州更具竞争力税收服务环境的新举措。全系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尽快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国税12条”重要意义,自觉把落实“国税12条”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严格按照标准,自觉兑现“国税12条”承诺措施。“国税12条”是在“想客商所想、答客商所需、诺客商所盼”基础上,按照“实、新、高”的标准制定,比日常的服务措施要求更高、更严格,为此,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逐一认真对照,查找薄弱环节,主动完善提高。针对“国税12条”突出承诺“首问负责制度”、“提前介入服务制度”、“跟踪服务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24小时预约服务制度”,各单位必须切实把上述制度纳入日常税收服务之中,健全完善相关服务工作制度。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限缩短、发票供应方式改进等方面的承诺,各单位必须切实简化、优化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节点,统筹安排各类调查,自觉提高工作标准,确保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针对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承诺,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简化程序,高效率办理;对政策享受过程出现的新问题和纳税人的新需求,要积极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建议,努力争取上级支持。总之,全系统各单位、全体国税干部要通过自觉践行“国税12条”,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效率,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进一步把“亲商、安商、富商”工作做得更好。
三、加强检查考核,切实保证“国税12条”落实到位。市、县局要把“国税12条”落实情况列入对机关、基层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干部个人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日常,市局各职能部门要对全系统“国税12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其中:国际处负责对第1、2条进行检查督促;流转税处负责对第3、4、5、6条进行检查督促;所得税处负责对第7、8条进行检查督促,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第9、10、11、12条进行检查督促;监察室、人教处、征管处要把“国税12条”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明查暗访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到基层、纳税人、来扬客商等服务对象中进行明查暗访“国税12条”的落实情况,防止“国税12条”承诺不兑现问题的发生,对未兑现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责任,对照《关于重申加强全系统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扬国税发146号)的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附件: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六项措施》的细化措施(简称“国税12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六项措施》的通知精神,现结合国税部门实际,制定如下细化措施:
1、对来扬投资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实行提前介入服务,从厂房的建造,到设备的购置等办理税务登记前的相关事项,国税部门提前介入,提供咨询,帮助筹划,主动服务。
2、对来扬投资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主动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决涉税问题等;同时,实行24小时预约服务,预约服务范围包括:(1)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工作;(2)异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3)因特殊情况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延长工作时间或上门服务;(4)其它需要预约服务的有关事项。
3、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限由原来3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
4、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月核定票量一次供应,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5、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兴办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一律不予征税;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当月缴纳税款当月办理退税。
6、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投资固定资产中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7、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企业,从2009年度起,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涉税事项(除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对照条件自行享受,不需履行任何审批和备案手续。
9、积极向上级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在出口退税指标到位的情况下,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当月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将退款书送达金库;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外贸出口企业,在受理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10、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新办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对新办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出口货物,改变原来“每月申报审核、一年办理一次退税”的办法,实行“按月审核审批、按月办理退税”。
11、放宽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限制,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只要符合国税函第1170号所列举的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2、加大服务调研的力度,经过调研,将逐步提高来扬投资A、B类出口企业比重;扩大来扬投资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实施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来扬投资出口企业,按“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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