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48:32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09]116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扬地税函116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扬地税函11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扬地税函93号)中关于企业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财产、清算所得的确认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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