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44:38

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发[2009]147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147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14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24日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中需报税务机关审批、备案项目的,报送资料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地税发144号)文件执行。
2、纳税人涉及税前弥补亏损项目且弥补亏损额超过五万元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3、因省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中“附件2、附件3”在公文处理中无法打开,所以请各地自行拷出,拷出时将文件名中“.DOC”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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