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44:23

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 锡地税发[2009]132号 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关于无锡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
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关于无锡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发132号
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关于无锡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发13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20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苏地税函176号文件精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由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次年的1月底之前,向市局上报上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报告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一处反馈。
附件:
1、国税发124号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7、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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