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发[2009]174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连地税发174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连地税发17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9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对《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环节统一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审批权限、环节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冠名发票资格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四项审批事项由限时办结改为当场办结,所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不变。
三、在当场办结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里增加证明管理小类,具体包括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对外支出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四项审批事项,附列资料见附件1。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各种涉税事宜时,按《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方案》附件4、附件5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和管理分局各留一份存档。相关政策文件对申请资料份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所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纳税人出具书面的体现审批结果的相关文书,文书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制作,一式三份,纳税人、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各一份。
六、办税服务厅确定专人在每天下班前收集全天办理的行政审批资料,填制资料传递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厅和管理分局各一份。管理分局确定专人在每天上午十点钟后到办税服务厅接收前一天的行政审批资料。资料交接时,双方必须认真清点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各县、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料传递制度,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
1、证明管理类行政审批项目附列资料
序号 审批项 目简称 类别 报送资料清单 1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证明管理类 1、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报告;2、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证明管理类 1、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申请报告;2、《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 对外支出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证明管理类 1、经过市国税局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4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 证明管理类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和盖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纳税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备查。2、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3、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加盖本局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日期、联系电话后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对外付汇时交银行留存。4、对于申请人出示一站审核地其他地区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加盖本市国税局签章《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传递单
序号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请时间 审批类型 申请资料 份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传递单位: 接受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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