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09]275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演艺人员演出收入声明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演艺人员演出收入声明制度的通知
扬地税函275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演艺人员演出收入声明制度的通知
扬地税函27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管流程,有效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地税机关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被动局面,特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演艺人员演出收入声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演艺人员演出收入声明制度是贯彻落实总局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源源泉控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强化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具体举措,各地地税机关应予高度重视,尽快在文化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推行。
二、实行演艺人员演出收入声明制度,是对现行文化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在风险控制、过程监督、数据采集等方面实现“事后检查”向“事先预防”的前移。一方面,可以还责于纳税人;另一方面,可以制约演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地税机关提供虚假的演出合约,有效解决以往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三、本办法所称演艺人员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舞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所有演职人员。
四、演出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五、主管地税机关接到演出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报送的演出活动有关材料以后,要认真审阅。对演出合同中载明的演艺人员取得报酬明显偏低,可能存在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启动检查程序,进一步核查演艺人员取得报酬情况。
六、主办(承办)单位有义务协助主管地税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安排演艺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主管地税机关税务人员见面。
七、演艺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演出收入情况说明》(附件一),积极配合地税机关的工作。
八、税务人员在取得演艺人员演出收入等相关信息后,应当为其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
九、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电子台帐(附件二),逐笔记载每次演出演艺人员的演出报酬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等信息,年度终了后十日内逐级上报市局,逐步积累形成详实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库,以提高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十、本办法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演出收入情况说明》
我于 年 月 日在扬州参加由 主办, 承办的 晚会。我声明,本场演出我取得演出收入计人民币 元(税前、税后),应纳个人所得税由 代扣代缴。
特此说明。
说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电子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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