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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09]16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地税发16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地税发16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对扬州市所有建筑业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和市区以外(含邗江区,简称外地来扬)的建筑业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
(一)建筑业项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二)市政公用事业,包括道路建设、河道整治、桥梁涵洞建设、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项目;
(三)交通、水利、供电、邮电等专业性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全部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五分局)负责。主营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全部由五分局负责;兼营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税收管理仍按原管辖范围分别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三、四、五税务分局负责。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营业税等相关税收,由五分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代征代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分局是指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第二章 项目登记
第六条 建管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建管处每月要与发改、规划、财政、国土、房管、交通、招投标等部门联系,采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或导入《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以备项目登记和税收管理使用。
第七条 建管处根据《管理系统》中的采集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附件一),通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建管处在发表时应做好登记表的填表辅导工作。
第八条 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实行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申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建管处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完整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式二份):
①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⑤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应对建筑施工单位填写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筑施工单位重新填写,同时告知退回理由,明确填写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提醒施工单位到五分局进行纳税鉴定。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项目转让行为以及更换总包、转分包、再转分包单位情况的),须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由原建筑施工单位向建管处申请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附件二),涉及到变更信息的,除提供第九条所列资料外,一并提供下列变更资料:
①项目转让合同、协议(原件);
②项目转让有关批准文件(原件)。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负责变更登记表的受理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填写。对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受理,并于3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完成项目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安装项目注销登记。建筑施工单位向建管处领取《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附件三)申请办理项目清算,同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 竣工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书复印件; ② 建筑项目登记证原件; ③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负责受理注销项目的申请,五分局负责注销项目的税款清算。在办理清算注销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项目清算结束后在《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注销意见。如涉及退税的由五分局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对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五分局应在其《外管证》中注明经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第三章 纳税鉴定
第十二条 建管处对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后,由五分局按规定对相关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纳税鉴定(包括税收收入归属鉴定,下同)。
纳税鉴定可以就单个项目在其决算注销前进行分项目纳税鉴定,也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含应征税种、税目、税率;应征费、基金等。
第十三条 纳税鉴定在管理系统中分项目鉴定和默认鉴定两种,项目鉴定优先于默认鉴定。项目开票按照项目鉴定和默认鉴定的顺序依次取得对应税种税率;零星开票按照默认鉴定取得对应税种税率。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对需要进行纳税鉴定的项目进行鉴定。未进行纳税鉴定的项目,管理系统不得进行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办理纳税鉴定时,应持下列资料或证件:
①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外来施工方的《外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鉴定的税、费和基金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地方综合基金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照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进行鉴定时,要结合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考察企业账簿设置情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账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合理做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及征收率。
单个项目做出的项目鉴定在该项目注销前有效;对纳税人做出的鉴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该纳税人所有项目有效。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工程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建管处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建安施工纳税人在向建管处申请开具发票时,建管处应先对施工单位征收相应税、费、基金,然后再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建安施工纳税人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纳税人和分包纳税人分别申请开具建安发票,分别缴纳相应税、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项目登记的工程,建管处可在项目登记时发放工程项目代开票信息卡(附件四),建安施工纳税人在工程项目金额内申请代开票时只需提供此信息卡和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工程结束后建管处收回信息卡归档。
对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零星工程,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建安发票由市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代开;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做项目登记,但必须到建管处代征税款,开具发票。建筑单位应持下列资料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提供);
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提供);
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收款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收款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的,提供《外管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建管处到征收分局办理建安发票、代扣税凭证领用手续,由专人负责票据领用、开具、保管事宜,每月底前产生票据领、用、存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征收分局。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外地发票和非法凭证入帐,无本地建筑业发票,不得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对有建设项目的企业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施工企业换取《建筑业发票》。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 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对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已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建安项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一并报送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税务机关要求的项目动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对达到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应税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按要求同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时,对已在建管处代扣的税、费、基金应在申报表“已缴金额”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 建管处对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统一使用机打《现金完税证》,由建管处负责向征收分局领取。并按月办理完税凭证的票证结报。
第六章 外来、外出经营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经营且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来扬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前,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到五分局申请办理外来报验登记。
《外管证》原件;
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分局接到上述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管理系统内录入外来经营企业信息,以备建管处项目登记使用。
第二十九条 外地来扬从事建筑安装经营的纳税人在扬经营期间超过《外管证》注明的有效期的,应及时到五分局注销外经证。并持加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经证回原税务机关缴销。
第三十条 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来扬经营纳税人经营活动完成后,必须结清应缴税款并持完税证明复印件到五分局办理注销外来登记手续。
外来经营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期满未办理缴销又不续开的,建管处不得按照原项目鉴定内容为其办理代开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扬州市区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离扬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仍按涉税审批改革的要求携带下列资料到征收分局开具《外管证》。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各类合同、协议、中标书等工程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 《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征收分局缴销原证明,同时凭原证明申请开具新的《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附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和已缴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回征收分局进行缴销。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上期已办理《外管证》到期后未缴回的,征收分局不予受理开具新《外管证》的申请。
第七章 项目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五分局和建管处应定期开展所辖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造价在项目管理标准以上未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及时纳入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应纳入建管处管理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五分局应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涉税联系单》移送建管处。联系单上应注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坐落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建管处接到五分局有关联系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项目管理软件中待登记信息库中,并进行项目的催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由五分局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征收分局或五分局发现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由征收分局或五分局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处理;对发现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有偷税违法行为的,征收分局或五分局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第三十九条 凡在邗江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市政府列举的重点工程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精神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略)
附件二: 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略)
附件三: 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略)
附件四:工程项目代开票信息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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