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 扬地税发[2010]14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之家”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之家”工作制度》的通知
扬地税发14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之家”工作制度
扬地税发1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需求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搭建扬州市地税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街道、乡镇等各方面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纳税人之家”是纳税人与地税机关之间联合组成的纳税人维权活动组织。通过协调互动的方式,以维护纳税人权益为目标,实现服务和促进扬州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纳税人之家”由联建双方本着“共建平台、平等沟通、协调互动、共享资源、和谐征纳、服务发展”的原则开展协作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纳税人之家”的宗旨:沟通、服务、守信、自律、共赢。
第五条“纳税人之家”的目的:
(一)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培训辅导、权益保护服务,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
(二)引导和帮助纳税人参与维权活动,监督地税机关的执法和服务行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街道、乡镇等范围内纳税人的自律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不断促进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四)搭建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纽带,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共进。
第六条“纳税人之家”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分析、满足纳税人权益保护需求;帮助化解在税法宣传、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执法管理活动中反映出来最突出、最现实的征纳矛盾;努力树立税务机关执法管理活动的公信力;最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益;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充分发挥“纳税人之家”作为非行政化的第三方组织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遵从度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政策服务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税收政策解读会等方式,对发生重大事件、重大政策的调整和重要征管措施的出台,以及最新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辅导,及时、公开体现和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第八条 建立纳税人议事机制。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评估、稽查典型案例公开审理等活动中,有针对性地邀请有关纳税人参与,听取意见,体现和保障纳税人的参与权。
第九条 建立民主评税评议机制。在政策正式执行前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和矛盾的,通过评议、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纳纳税人合理建议,争取理解,减轻政策执行阻力,体现和保障纳税人的表达权。
第十条 建立需求收集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纳税人之家”为载体,定期收集纳税人需求和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建议。邀请纳税人和行风监察员每年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议,对地税行风建设进行监督评议,评价地税干部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政策执行、廉洁从税情况,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对“纳税人之家”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制定工作计划,规范人员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开展“纳税人之家”的各项活动。
(二)通过“纳税人之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纳税人反映的涉税争议问题,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公平合理地作出调解,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解释。
(三)接受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降低和防范涉税风险,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 积极宣传“纳税人之家”工作。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街道、乡镇“纳税人之家”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为“纳税人之家”明确固定场所,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二)协助地税机关开展“纳税人之家”工作,根据自身特色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或者提供信息,加强沟通交流,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三)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服务等相关活动。
(四)具备条件的,应通过自身网站开设专栏,对“纳税人之家”活动情况进行宣传。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从帮助纳税人维权出发,指引、受理、转办、协办、反馈纳税人的举报、投诉,以及涉及纳税服务的税务行政争议,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税收政策解读会等会议,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通报重要征管工作事项,与纳税人共享涉税信息;认真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共商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良策;组织纳税人开展依法经营、企业自律、诚信纳税做法和经验的交流互动。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监督评议会议,为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街道、乡镇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辅导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纳税人之家”的宣传力度,在地税门户网站、“纳税人之家”网站及时报道“纳税人之家”开展活动的信息。印制宣传手册,借助办税服务厅、“纳税人之家”或宣传活动向纳税人发放,并通过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媒体宣传好的经验做法。
第十八条 “纳税人之家”作为地税机关维权服务联系点,聘请与纳税人联系广泛的人员担任维权服务联络员,收集纳税人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开展维权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援助,并提供税收知识培训。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纳税人之家”须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由地税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街道、乡镇协商共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之家”应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街道、乡镇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总结。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街道、乡镇要建设好“纳税人之家”园地,营造“纳税人之家”氛围。
第二十三条 开展“纳税人之家”活动的全部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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