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40:0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10]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盱眙县其他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盱眙县其他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苏地税函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盱眙县其他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苏地税函3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3日
盱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盱眙县建筑用石资源税税率的请示》(盱政发5号)收悉。
为保护矿山资源,引导企业合理开采,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关于授予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苏政复1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你县“其他建筑用石”的资源税税额调整为每吨2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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