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38:32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国税发[2010]69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扬国税发69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扬国税发69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23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第一、二税务分局,开发区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办税服务厅: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取得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应在季度申报或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具体受理机关比照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规定。季度申报应备案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3、拨付部门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证明资料;4、该项资金的入帐凭证复印件。年度申报时,应补充备案《不征税收入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说明不征税收入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其相关纳税调整情况。
二、各地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受理相关备案事项,并在年度申报后结合专业化审核、重点风险事项审核对不征收收入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调整。
附件1: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报告表(略)
附件2:不征收收入使用情况表(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3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
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符合财税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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