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36: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规[2010]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苏地税函[2010]52号文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苏地税函[2010]52号文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规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苏地税函52号文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规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开展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审查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申请时,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严格把关。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告知纳税人,无需再报省局审核。
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52号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完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
对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亏损严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减免税额。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但确需给予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的,应经省辖市局审核并报省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二、实行备案管理。
从2010年起,省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必须于每季末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本辖区上季度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见附件)。上报方式通过FTP上报电子文档。上报地址为“省局/三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省辖市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局将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工作情况的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把关不严、备案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外,省局还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收回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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