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30:30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备注
1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6年12月19日
连地税发196号


2
关于调整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的通知
2007年10月31日
连地税函75号


3
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安成本预警值的函
2007年5月14日
连地税函51号


4
连云港地方税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8月2日
连地税规3号


5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8月2日
连地税规4号
第一条中“建筑安装业征收率规定8‰”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仅标题、文号、主送机关涉及机构名称调整,正文或附件内容不涉及机构改革且继续执行的文件,通过发布此类文件目录的形式,明确承继关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知悉和适用,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我局承继了原市地税局制发的5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公告形式发布了文件目录,明确税务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所列文件。
   三、施行日期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税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