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2014年全省县级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建设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3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三部委文件)及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转发三部委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号)和《2014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2014年全省县级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建范围
各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达到示范仲裁院标准的仲裁院不再参加)。
二、建设标准
示范仲裁院应符合《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5号)中规定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见附件1),重点在人员配备、仲裁员能力和作风建设、案件质效管理等效能建设方面有新的突破。
三、参建方法和步骤
(一)自行申报。10月30日前由各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照《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自行评估,符合标准的填写《省示范仲裁院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自评材料,由所在人社局向省辖市人社局申报。
(二)省辖市人社局评估推荐。11月上旬,省辖市人社局对所属县(市)仲裁院的申报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示范仲裁院建设标准的,提出书面意见,向省厅报送《省示范仲裁院申报表》和仲裁院的自评材料。
(三)省厅评估。11月中旬,由省厅分组组织对各市推荐的仲裁院进行评估。评估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证仲裁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市)示范仲裁院的建设工作,加大建设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建设标准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开展示范仲裁院的评估推荐工作,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和运行水平,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效能,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联系人:白亮 联系电话:025-83276031
附件:1.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
2. 省示范仲裁院申报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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