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20:43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