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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4]51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扬州中德技师培训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函
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20:1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扬州中德技师培训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函
苏人社函517号
江苏扬州中德技师培训学院:
你院关于《变更法人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取消你院原院长刘海光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改由你院现任执行院长龚安担任法定代表人,请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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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4]51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扬州中德技师培训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