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18:0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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