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43:12

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 扬地税函[2010]193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
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扬地税函193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扬地税函19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14号)要求,经与财政、国税部门会商, 现就开展非营利组织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符合财税1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与当地民政、政府编制管理部门联系,了解当地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并提醒其及时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附报资料;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再进行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 )执行,即: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我市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对于当地非营利组织由上级机关登记管理的,按照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级次,汇总相关资料并直接报送至相应级别的税务机关,即: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至省级税务主管机关;经市(地)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至其所在地市(地)级税务主管机关。
非营利组织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我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管理权限,联合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
四、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我市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确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
五、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同级财政、国税机关的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及税收优惠落实工作。

阳光不锈 发表于 2020-8-5 16: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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