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40:30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10]200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工作规范》的通知
扬地税发200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工作规范》的通知
扬地税发20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推行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的目的是通过全程说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切实保护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执法部门行政权力,充分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营造和谐的税收执法环境。
第三条 制作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和各县(市、区)局税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说理式税务行政执法文书目前适用于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非稽查案件的说理式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案件的说理式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为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说理式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要符合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叙事完整、详略得当;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句流畅、用词准确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说理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第七条 说理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罚结果等。
(一)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节。叙述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应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行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明确、具体,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依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时或叙述后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包括告知时间、形式、纳税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列明申辩要求和理由,并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纳税人在听证中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必要时进行一定的法理分析。
(二)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合理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省局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三)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特别是罚款金额。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纳税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同时应告知诉讼法院的名称,以及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第三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报告内容
第八条 说理式税务稽查报告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案件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纳税人地址、联系电话、稽查所属期间、稽查实施时间、稽查类型和稽查人员等。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事实、理由和依据、拟处理意见等。
(一)基本情况
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面利润和被检查年度的各税种的税款缴纳情况等。
(二)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节。叙述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应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行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明确、具体,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依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时或叙述后列举分析。
3、纳税人陈述申辩意见。检查过程中,纳税人对有关问题情况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列明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和理由,并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必要时进行一定的法理分析。
(三)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合理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省局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四)拟处理意见
拟处理意见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特别是罚款金额。
第三部分:尾部。要写明制作日期并由稽查人员签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范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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