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37:45

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人保规[2011]13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保规13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保规1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14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略)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花名册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省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根据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字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实施认定、审核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文件中的规定,“自主创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㈠人员类别。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失业登记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并有相关援助记录、连续6个月无有效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为“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指毕业年度1月起至毕业当年年末,尚未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创业的毕业年级应届学生。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已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后,当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㈡人员认定提供材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家庭人员另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门颁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㈢认定审核流程。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社区将通过初审的申报资料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报送至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街道将通过复核的申报材料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区审核通过后,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章。区就业管理机构须将每月通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的人员名单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至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认定,区将通过初审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审核通过后,对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首页加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类别章,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章。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
㈠企业实体认定。
1、企业类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四类企业”)。
“四类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可向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企业实体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⑵《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花名册》;
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1、2、3类材料外,还需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证明》;
⑸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除提供上述1、2、3类材料外,还需提供街道、社区证明材料。
㈡人员认定。
⒈ 人员类型:“四类企业”当年在新增岗位中,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⑵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⑶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吸纳四类人员”)。
⒉ “企业吸纳四类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第2、3、9页复印件);
⑵在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工作经历需提供个人档案中以下所列材料之一的复印件;
①《苏州市职工一九九五年底缴费年限核准表》复印件;
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复印件;
③《调整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④档案中其他证明在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材料复印件。
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
㈢“企业实体”和“企业吸纳四类人员”认定材料核查及操作。
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企业是否符合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扶持的“四类企业”范围;
2、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扶持的“企业吸纳四类人员”范围,其工作经历单位以核对市发改委、国资委提供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名册为准;
3、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⒋ 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四类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印章;并将企业信息、“企业吸纳四类人员信息”录入系统,根据每月系统比对情况,核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㈣《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管理和使用。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样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的编号办法。认定证明编号的规则,按照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字26号)执行。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须打印、按规定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后生效。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分正、副本,正本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并悬挂,副本作为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凭证。
⒋《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凭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年检记录由发证机关填写,负责人签章。
三、其他
1、本细则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相关的认定、审核;税收减免按照(财税84号)文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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