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36:40

[案例]130002631 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130002631
根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新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别,一般的理解是,新规定更注重: 1、劳务是否开始提供; 2、是否已开始收款; 3、是否开出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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