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36:22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11]100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地税发100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地税发10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今年,省局将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列入“三个一流”工程重点考核指标,并于近日下发了《纳税人学校建设指导意见》(苏地税函118号,见附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局,以下简称纳税服务局)主要负责人任执行组长,政策法规处、税政管理一处、税政管理二处、征管科技处、数据管理处、办公室和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纳税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稽查局、各分局、“两税”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尽快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并报市局纳税服务局。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一)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含“纳税人学校”的机构、师资、场所、教材、经费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获取、培训记录台帐样式、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等详细情况;
(二)7月上旬,市局评估各地的方案,确定1-2个试点单位;
(三)7月底前,试点单位初步建成“纳税人学校”,并全面开展新办纳税人辅导培训;
(四)市局适时组织模拟验收;
(五)8月上旬,市局在试点单位召开现场会,同时下发全系统的实施方案并部署全面建设工作;
(六)8月底前,全系统全部建成“纳税人学校”,并全面开展新办纳税人辅导培训;
(七)9月上旬,市局对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纳税人学校”建设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并通报验收结果;
(八)9月20日前,各家整改完善到位,上报整改情况。
三、明确工作责任
建设“纳税人学校”,全面开展新办纳税人培训,以及全面应用纳税人基本信息库,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精心计划,周密组织,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建设“纳税人学校”和组织培训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反馈。对工作不力,未能通过市局考核验收,或者在省局考核中失分的单位,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纳税人学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地税函11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纳税人学校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联系人:李芬;联系电话:025-83633450。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纳税人学校建设指导意见
建设纳税人学校,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纳税人学校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办学目标
设立纳税人学校,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辅导机制,确保纳税人掌握税收基本常识、基本办税流程和操作技能,了解熟悉与自身生产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办学原则
纳税人学校办学须遵循无偿、自愿、实用原则,不断提高培训辅导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吸引纳税人主动参与学习。
三、总体要求
(一)组织方式。纳税人学校以市、县为单位设立,由市、县级纳税服务部门承办并负责纳税人学校日常管理。
(二)师资配备。各市、县应从法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聘请业务骨干作为纳税人学校师资,承担培训工作。
(三)培训对象。纳税人学校以企业财会人员和办税人员、税务中介、代账公司等为培训对象。
(四)培训内容。
1、税收基本常识、基本办税流程、网上办税实务操作、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纳税人应知应会内容;
2、税收优惠办理辅导培训;
3、针对纳税人个性化需求的培训;
4、其它专题培训。
(五)培训教材。新办企业纳税人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其余培训教材以省辖市局为单位统一。培训教材应适时更新。
(六)培训时间。新办企业辅导班实行小班化教学,每月不少于1次,固定时间开班,并对外公布开班时间,确保新办企业纳税人尽早熟悉、掌握应知应会内容。税收政策辅导、解读班等开班时间由市、县自行安排。
(七)培训地点。纳税人学校教学点相对固定。原则上选择税务局就近场所或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培训,方便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地体验。“网上纳税人学校”各地按省局规范要求建设。
(八)培训流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即向纳税人发出培训通知,并将培训人员相关资料提供给纳税人学校。纳税人学校应同步将学员信息维护到纳税人基本信息库(具体要求见下文)。税收政策辅导、解读班根据纳税人需求,以行业、产业或涉税行为等为分类标准,细分对象举办。纳税人学校开班时间和地点通过外部网站、《涉税信息月报》、报纸税法宣传专栏、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短信等通告。纳税服务部门可适时将办税人员、财会人员的培训情况推送给所属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
纳税人学校应注重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纳税人需求,适时调整培训计划,注重培训效果。
纳税人基本信息库按“一户式”原则设置,应具备如下内容:纳税人登记信息,办税人员、财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及其相关培训记录。基本信息库应开放给受培训人查询本人培训记录。
(九)部门配合。各地应加强部门间配合,建立健全纳税人学校工作机制,实施纳税人学校培训辅导标准化管理。
(十)各地原各种形式的税法辅导、政策解读活动,如纳税人学堂、办税员沙龙、政策大讲堂等,全部并入“纳税人学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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