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规[2011]2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扬地税规2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扬地税规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按2%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按4%预征。
(三)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四)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4%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作调整,仍按0.5%计征。
(二)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不低于5%。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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