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苏预选委办[2011]3号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2011年度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开具纳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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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预选委办3号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2011年度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开具纳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预选委办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7月18日
各市、区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府187号),近期将开展2011年度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受理审查工作。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企业开具纳税证明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具纳税证明的范围
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名录的企业,需考核2009至2010年度(税款缴款期)在苏州实际交纳入库的营业税(注: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申请工程顾问承包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名录的企业,需考核2009至2010年度在苏州交纳的营业税情况。
二、开具纳税证明的时间
税务部门自2011年7月20日起开始受理开具“纳税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请各申请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税务分局)申办“纳税证明”。
三、关于开具纳税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申办“纳税证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备查);
(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年度“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人纳税明细表”;
(3)相关年度申请人列入明细表的在苏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缴税款的加盖了单位公章的税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2.在国家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其纳税证明,需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分局申请开具。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将税种和税目分开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一经查实,将按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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