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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5〕24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丽人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函
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35: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丽人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函
苏人社函〔2015〕242号
江苏丽人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终止办学申请》收悉。鉴于你校主动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你校终止办学,请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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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5〕24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丽人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