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34:43

[案例]130002472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能否按差额征收?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能否按差额征收?
[案例]13000247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4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有关“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的规定依然有效。 该案例中购房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但记账联、办证联、存根联均在。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询问人如果能够从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取得办证联的复印件,并经房产交易登记机关确认; 或者能够从原开票单位取得记账联的复印件(签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就可以将上述材料作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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