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业务领域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5〕24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81号)的统一要求,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人社各业务领域和公共服务的全业务全渠道应用。现就做好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业务领域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应用
(一)身份识别。按照统一入口的要求,在就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职业技能鉴定和人事代理等各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业务办理中读卡识别人员身份,并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二)电子凭证。实现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证卡并用”。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就业创业证的电子副本,在需出具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时,个人可凭社会保障卡办理相关业务,通过在线或离线等方式,支持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凭证的跨部门应用。
(三)自助服务。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各级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招聘岗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就业扶持政策以及档案管理、人才服务等信息。
(四)金融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职业技能鉴定缴费和领取就业见习补贴、失业保险待遇、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等。
二、主要任务
(一)业务政策兼容
1.证卡并用。按照“证卡并用”的要求,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在人社领域基本实现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证卡并用”。积极探索跨部门应用,在原有各类纸质证件使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跨部门读卡电子认证,包括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海外高级人才居住证等,以及公安、教育、税务等多部门的审核互认。
2.业务联动。实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社会保障卡办理的业务联动。对于各类未申请社会保障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在办理就失业登记时,要同步采集制卡信息,办理社会保障卡。
(二)业务系统对接。根据“同人、同省、同库”和“一人、一号、一卡”的信息化体系建设要求,确保实现人员基础信息统一入口、卡基础信息集中验证。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业务系统要按《基于省人员基础信息库的业务系统改造方案》(苏人社发﹝2013﹞168号),进行本地业务系统改造,实现与省集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和卡管理系统对接;要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接口规范》(苏人社函﹝2013﹞368号),建设统一的用卡环境,确保省统一发行卡在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业务柜面、自助一体机等渠道的通读通用。各地系统改造工作应在2016 年 1 月 1 日前 完成。
(三)配置人社自助一体机。为提升人社基层平台的公共服务水平,各地要完善基层经办网点的自助一体机。在功能上,支持持卡人在自助一体机刷卡访问后台业务系统,完成招聘岗位、职业培训、人才服务、人事档案、就业援助和就业创业政策等信息的查询和业务自助办理;在数量上,农村地区要按每村一台自助一体机的数量配备。
(四)建设资源信息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省级集中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全面整合人社业务领域资源信息,支持跨地区、跨层级、跨业务、跨部门的各类业务系统开展数据比对、查询和验证等业务应用。
(五)高校大学生全程服务。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合作,在大学生入学报到时,结合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同步发放社会保障卡。毕业后,对于在校期间未领卡的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登记地申领社会保障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其失业登记地申领社会保障卡。各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可联合高校就业服务联络站,走进校园进行积极宣传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移动终端上门采集制卡信息等形式,办理制卡业务。
四、任务分工
(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领域用卡推广,包括业务流程的规范、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使用和相应的业务宣传解释工作;负责配合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社保卡发卡、补卡、换卡等全流程服务;负责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业务系统改造;负责用卡环境建设;负责自助一体机采购配置及功能的改造;负责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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