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667 单位将外购的库房抵债给个人,价格明显偏低,如何计算营业税?
单位将外购的库房抵债给个人,价格明显偏低,如何计算营业税?
[案例]1300026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附件: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 九、销售不动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