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33:33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规[2011]4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扬地税规4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扬地税规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调现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现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扬州市市区(包括邗江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一)按业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货物生产 、货物流通 、加工修理 0.5%
2、交通运输--上下力资 0.5%
--客运(不包括出租车营运) 1%
--货运 1.5%
3、饮食业 2%
4、服务业--美容、美发、泡脚 2%
--其他服务 1%
5、娱乐业 4%
6、建筑安装业 0.8%
7、其他 1%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
(二)专业市场内业户的征收标准
为方便征管,对设在各类专业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综合征收标准如下:
1、专业市场设在市区(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为7%的区域)的,综合征收标准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地方教育附加0.06%、个人所得税0.64%);
2、专业市场设在乡镇(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为5%的区域)的,综合征收标准为0.8%(城市维护建设税0.15%、教育费附加0.09%、地方教育附加0.06%、个人所得税0.5%);
3、为培育地方特色产业,对设在当地的本地特色产品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标准为0.5%(城市维护建设税0.21%~0.15%、教育费附加0.09%、地方教育附加0.06%、个人所得税0.14%~0.2);地方特色产品市场由各地研究确定。
(三)城市个体出租车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专文下发。个人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三、扬州市其他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通知办法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扬地税发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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