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33:21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规[2011]5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出租汽车月纳税金额的公告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出租汽车月纳税金额的公告
扬地税规5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出租汽车月纳税金额的公告
扬地税规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日
本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现对调整市区出租汽车月纳税金额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租车月纳税金额从260元/辆调整为230元/辆(月营业定额仍为6000元)。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出租汽车月纳税金额的通知》(扬地税函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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