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规〔2011〕4号 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扬地税规〔2011〕4号
税乎网注——本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后的版本,
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扬地税规〔2011〕4号
全文有效
2011.9.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调现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现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扬州市市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按业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货物生产 、货物流通 、加工修理 0.5%
2、交通运输——上下力资 0.5%
——客运(不包括出租车营运) 1%
——货运 1.5%
3、饮食业 2%
4、服务业——美容、美发、泡脚 2%
——其他服务 1%
5、娱乐业 4%
6、建筑安装业 0.4%
7、其他 1%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
三、扬州市其他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通知办法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扬地税发〔2010〕7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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