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关于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相关情况的通知
苏人社办〔2015〕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精神,全面了解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情况,省厅设计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相关情况统计表并开展数据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置情况。主要掌握全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置、单位性质。分省辖市、县(市、区)进行统计(见附表1)。
(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在岗情况。主要摸清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数、符合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在岗使用管理等情况;专(兼)职劳动监察员数质量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建设等情况。分省辖市、县(市、区)进行统计(见附表2)。
(三)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担负的工作任务情况。根据劳动监察机构职能,厘清全省各级机构日常负责监管的企业数量、服务从业劳动者数量等情况。分省辖市、县(市、区)进行统计(见附表3)。
(四)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网格内机构、人员、执法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由县(市、区)负责统计(见附表4)。
二、报送时间
各类统计情况由省辖市负责汇总,并于 8月26日前 ,以书面形式加盖印章报送省厅劳动监察局(含电子档)。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理解精神实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档)于8月26日前 一并报送。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的报送质量,按照内容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全面工作情况,确保报送内容全面,数据详实。
(三)附表1-3由省辖市负责汇总统计,附表4由县(市、区)负责统计填报。
(四)表格中未能体现全面情况的,请另附备注进行说明。
联系人:省厅劳动监察局 崔红
省劳动监察总队 李剑
电子邮箱:cuihong@jshrss.gov.cn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情况统计表1-4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U02015082053998174403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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