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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规[2011]6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扬地税规6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扬地税规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扬州市注册成立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装饰企业及其它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建筑业企业仅适用本文个人所得税管理部分。
(二)外地来扬州市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对本地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财务制度健全、帐证齐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业企业,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名单应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
(1)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2)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3)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2、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1)征收标准。对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认定或者税务部门确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文件规定执行,应税所得率为8%。
(2)季(月)度预缴申报。企业根据当期取得的工程收入,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3)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终了,核定征收企业根据年度实际取得的工程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
3、查账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1)管理方式。对查账征收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采取按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其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税源规模、经营资质、财务核算状况等,将纳税人划分为据实预缴企业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
(2)季(月)度预缴申报。预缴申报时,按预缴率预缴企业取得本地工程收入和外地工程收入分别按照不低于0.8%和不低于0.6%的预缴率计算预缴税款。企业既有本地工程收入又有外地工程收入的,分别计算后合并申报预缴税款。在日常管理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所得税预缴率,对企业预缴税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加强控管。对据实预缴企业,可暂不实行按工程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在季(月)度预缴申报时继续依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3)年度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清缴时,查账征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无论是据实预缴企业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对企业汇算清缴税额低于设定的预缴率的,一律列入疑点,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经评估或检查认定企业帐证健全、能准确核算财务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及时办理退库;经评估或检查认定帐证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
4、代开发票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地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依据确定的预缴率或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门临开票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对外地来扬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外地来扬施工企业,区分是否持有《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是否为省外来扬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1、持有《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称“外管证”)来市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
(1)对属于省外来扬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如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分配表分配的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的,视同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税收管理。
(2)对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来扬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无有效 “外管证”来扬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
对 “外管证”过期或未持有 “外管证”来扬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在开票环节按开票收入的1%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本地建筑安装业企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本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对月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款低于“预警值”(工程结算收入的3‰)的,要纳入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
2、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建安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8%核定征收。
3、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如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承包人,如其承包工程财务核算健全,能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则应按承包人实际收入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否则可采取按承包人承揽工程造价(以实收价款为准)的0.8%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4、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我市建安企业和个人在扬州市境内异地(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可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则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8%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外地来扬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1、外地来扬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企业和个人,原则上应在开具工程结算发票时按工程价款0.8%的比例预缴个人所得税。项目结束后或年度终了后,对提交《外地来扬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申请表》(附相关资料)的外地来扬施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再予以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
2、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外地来扬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申请表》(附相关资料),经审核认定等程序后,可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不包括其各种分包、转包工程部分;不包括其挂靠公司承揽工程部分),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扬地税函2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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