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函[2011]154号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作废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作废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154号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作废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15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26日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5号)和《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39号)文件要求,新版发票已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使用,纳税人手中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从2012年元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纳税人剩余的旧版发票和留存超过5年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往年度没能缴销的作废发票,可至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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