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税局 常财税[2011]7号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税局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7号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13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常财税24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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