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27:4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公安系统先进集体和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闽人发〔2012〕124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局,省公安厅属各单位:
2007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大力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弘扬“忠诚为民、公正专业、爱拼敢赢”的福建警察精神,推进我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公安民警以维护稳定的新业绩、执法为民的新形象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公安系统先进单位和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数量
(一)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集体5个。
(二)省公务员局和省公安厅联合表彰10个全省公安先进集体和30名全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2007年以来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特别是在爱民为民、服务群众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各级公安机关科、所、队、室等内设建制单位和在职在编民警、现役部队官兵。
此前,已被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不参评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已被评为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集体、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福建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不参评全省公安先进集体;已被评为全国一、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福建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不再参评本次全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三、评选推荐名额分配
(一)评选推荐名额根据各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警力配置和近年来工作情况等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其中,推荐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从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中产生,名额包括在各地各单位先进集体分配名额中。各地在推荐全省先进集体和全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同时,可分别增加推荐一个集体和个人作为备选对象,以便增补。
(二)县级公安机关和正处级、正团级单位不参加评选,处级、团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5%。
(三)要坚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兼顾地区、警种、部门平衡,确保推荐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
四、评选基本条件
(一)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符合全省公安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原则上建制单位曾获得过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且近年来各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堪为全省公安机关楷模。
(二)全省公安先进集体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开拓进取,勤政廉政,凝聚力强,模范带头作用好。
2.队伍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形象作风好,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大走访”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群众满意度高。
4.认真贯彻落实“三项建设”等工作部署,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成效显著。
5.忠实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绩在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考评中名列前茅。
(三)全省公安机关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基本条件
1.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2.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在爱民为民、服务群众方面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
3.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近5年以来无违法违纪问题。
4.荣誉基础好,原则上曾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察或获得过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且近年来各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堪为全省公安机关楷模。
五、评选办法
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联合成立全省公安系统先进集体和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公安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由各级公务员局、公安机关通过单位推荐等方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对象。
2、考核。广泛听取本单位、上级机关意见。评选推荐对象要征求纪检监察、计生、法制、信访部门意见。同时,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对申报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候选对象要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对个人候选对象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对拟申报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和全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候选对象,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公安局要联合组织考核;对拟报请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由省公务员局和省公安厅研究确定考核对象并组织复核。
3、公示。由省、市、县三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安信息网、公务员局网站等,逐级对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或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难以定论的,取消评选资格。
4、申报。由县级公安机关、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提出申报意见,逐级审核,确定候选对象,报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审批。各设区市要于   2012 年 8 月20日 前完成候选对象推荐、考核、公示等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公安厅政治部。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请示(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组织情况,考核、公示情况和申报意见等),候选对象《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公务员个人奖励审批表》和事迹材料(包括2500字左右详细事迹材料和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等各一式4份(附电子版)。其中,申报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候选对象要附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书面意见。省公安厅直属各单位的推荐对象由单位研究确定人选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5、评选表彰。9月中旬,召开表彰大会。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受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由省政府授予“模范*****(单位名称)”荣誉称号;对受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由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授予“福建省公安系统先进集体”称号。以上受表彰先进集体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对受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联合表彰的优秀个人,由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授予“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由省公安厅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评选表彰活动是推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研究提出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方案,抓紧部署实施,务必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二)要大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优秀事迹,不断扩大评选活动社会影响力,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要倾斜基层一线,广泛调动积极性。要坚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兼顾地区、警种、部门平衡,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参评从严掌握,确保推荐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要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履行程序。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做好推荐、考核、公示等各项工作,确保评选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对象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公认。
(五)要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纪律。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核谁负责,对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评选组织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联系人:
林 清 联系电话:0591-87093096,13178112089
刘世界 联系电话:0591-87094610,13178111535
传 真:0591-87848524
公安网邮箱:刘世界@gat.fj

附件:1.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
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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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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