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386 因拆迁取得补偿收入适用哪些税收政策?
因拆迁取得补偿收入适用哪些税收政策?
[案例]130002386
根据国务院令138号、财税45号、国税函87号规定, ⒈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87号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⑴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⑵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⒊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⒋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⒌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按一般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