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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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社局
关于做好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2〕136号
   
各相关设区市公务员局、卫生局,省公安厅,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72号)精神,现就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社会组织。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二)表彰名额:先进集体4个,先进个人8名。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在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认真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措施得力,成绩突出。其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开展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沟通、督导检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开展宣传教育、监测检测、关怀救助等防治工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高质量完成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应积极承担艾滋病防治的社会责任,大力支持、参与或资助艾滋病防治工作。
3.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具有先进的服务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效能评比等活动中名列前茅,人民群众普遍满意。
4.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达到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关心、爱护、
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
2.积极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其中,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应在政策制定、项目管理、督导检查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在监测和检测、行为干预、治疗与关怀、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应在推动本部门开展防治政策、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等方面成效突出;志愿者应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人群,在咨询检测、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治疗与关怀等工作方面成果显著。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工作耐心细致、任劳任怨,深受群众拥护和爱戴。
4.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达到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三、评选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逐级推荐。各设区市会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推荐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由挂职单位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按挂职所任职务推荐。推荐离退休人员,须征求其原工作单位意见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推荐在校学生,须征求所在学校意见。推荐人选在临时性工作机构工作的,须征求其原工作单位意见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特别是向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较繁重地区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比例均不超过20%。申报处级干部为先进对象的,要事先征得省评选办同意。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把握进度,按时上报。
各相关设区市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和评选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报送有关材料。
1.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出来后,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名称或姓名、简要事迹,时间为5天);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于   9月 10日 前将初审材料报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简要事迹。
2.经初审后,由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推荐对象进行差额推选,择优上报。各推荐单位应根据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名单,于10 月9日 前将复审材料报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考察、推荐意见就公示情况等),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五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公示材料原件等。上述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相关附件请在福建卫生信息网“疾控处--工作动态”栏目下载。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表彰工作的领导,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卫生厅组成全省艾滋病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控处,负责日常工作。
省卫生厅疾控处联系人:黄长华、洪源浩
电 话:0591-87851165 传 真:0591-87853226
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人:夏智敏、郑超颖
电 话:0591-87813730 传 真:0591-87805073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生厅
邮政编码:350003
电子邮箱:64817653@qq.com

附件:1.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省艾滋病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厅
2012 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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