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427 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
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
[案例]13000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 根据上述规定,由此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与之签订了代养鸡合同或协议的农户代为养鸡,达到要求由此集团全部进行回购,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社会提供服务劳务。 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 应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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