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理2011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提醒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理2011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提醒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理2011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提醒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29日
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财税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文件精神,现将近期比较紧急的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延期申报。企业超过三个月期限无需再申报延期,应按照规定在次年的4月30日前的各个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对超过次年4月30日仍未办理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的货物与劳务,企业可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选择申报免税或征税,企业未按申报免税或征税的一律按视同内销处理。
2、2011年逾期申报和未收齐单证的特别要注意,2011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最后申报期限推迟为2012年7月1日至7月16日的纳税申报期内,逾期和单证未收集齐全的免税申报最后期限为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因超过原规定3个月期限而未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请企业收集齐全有关单证后,在201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内随同当月的正常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并办理申报手续,超期未申报的将视同内销处理。
对2011年出口未收齐单证的,以及到2012年7月纳税申报期内仍未办理退(免)税申报的(逾期申报),可在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作免税申报(申报程序待通知)或征税申报(企业自行选择),超期未申报的将视同内销处理。
3、企业已经补征的税款处理我局下一步进行处理。
4、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必须采取作价销售方式。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此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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