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0月份申报期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0月份申报期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0月份申报期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2013.9.25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函〔2013〕247号)。现将10月份申报期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其中:2013年3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万元(含)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按季申报纳税不细分月销售额,若纳税人对2013年3季度的征免税存在异议,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等全部销售额,即申报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第1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第4栏)、免税销售额(第6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第8栏)合计。
三、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仍需缴纳增值税。但如缴回代开的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并符合作废条件的,可申请已缴税款退还。
四、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10月申报期起,其销售额仍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要求填列,符合免税条件的,通过“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申报表第11栏)反映。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五、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免税标准的,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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