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13:56

[案例]130002728 代收部分认购人的办房产证费是否要视同价外费用?


代收部分认购人的办房产证费是否要视同价外费用?
[案例]130002728
(1)营业税方面,代收代缴的契税,并将收取该契税款的发票开给相应的客户的,可不作为价外费用纳入计税营业额,代收的交易手续费属于代收费用,应纳入价外费用范畴,并入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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