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09:07

[案例]130002641 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有何区别?其营业额如何确定?


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有何区别?其营业额如何确定?
[案例]1300026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9号)的规定,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 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其营业额的具体确定如下: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 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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