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14〕104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南京地方税务局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4〕104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4〕104号
全文有效
2014-08-26
各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跨越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1+5”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六大方向,现梳理出5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地方税收政策
一、鼓励民营资本投资
(一)投资基础设施
1、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保障性住房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投资文化教育
6、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7、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8、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纳(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1、(1)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3)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2、(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4)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投资医疗卫生
1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1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投资养老服务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19、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0、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3、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鼓励民营科技服务业发展
2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鼓励各类主体创业
3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4、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对南京市财政拨付的“321引进计划”入选者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可按规定申报为不征税收入。
37、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3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3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0、自2013年5月1日起,对经省金融办审核批准的科技小贷公司,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41、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4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4、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发展
46、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9、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50、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51、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包括股票转让)。
52、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53、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4、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5、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6、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7、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58、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的解读
中共南京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于7月21日、2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1+5”系列文件。
我委负责起草了“1+5”系列文件的“1”,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政府转职能、企业转方式、社会转观念’的思路和要求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和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表彰大会的要求,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南京科技、教育、人才资源禀赋优势,促进南京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而出台的政策。
《意见》共六大方面31条内容,分别阐述了发展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分别明确了责任单位。
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0%以上。
民营经济实现创新发展。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比重超过90%。民营科技企业突破15000家,市级以上民营企业技术中心突破350家,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全部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或工程技术中心;
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的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完成70家左右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任务,推动130家左右市属国有企事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推动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机制进一步确立、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政策措施。从六大方向重点突破:
1.在放开民间投资及公共服务上突破。民营企业进入难、准入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放开领域、放开途径、放开政府购买服务都做了明确界定: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明确进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明确放开路径,政府项目实行清单预告制度,对新增项目和已建成项目放开路径做了明确说明;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比例,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力度,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2.在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上突破。南京拥有先进的科技、人才资源,但这些资源尚未完全转化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优势。为此,《意见》通过系列措施,整合南京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转变方式,创新发展,主要有:健全创新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科技研发需求信息发布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各类发展平台,并对新建平台给以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民营企业承担的国家、省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市区财政除按照规定安排资金外,将采取“一企一策”办法给予重点扶持;落实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制定本市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名录;对本市民营企业创制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加快发展民营科技服务业,着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建立政府数据发布常态化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大数据产业;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业;加大创业支持力度,落实各项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家的标准制定。
3.在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上突破。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意见》以“退”和“转”为核心,盘活国资存量,放大国资功能,为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开拓空间,提出:推动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市属国有竞争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开放比例不低于25%;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向各类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国有全资企业全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布拟引入民间资本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4.在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上突破。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意见》提出几点突破性做法,力求破解融资难题: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推进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拓宽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对向初创期、成长期民营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银行,给予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诚信企业融资贷款;鼓励和引导各区(园区)打造小微企业金融创新试验区。
5.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上突破。《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跨国建立营销网络、承揽境外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积极服务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建立跨部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动态发布投资目的地政治经济信息,鼓励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6.在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上突破。《意见》重点突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共11条内容,以此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突破有:简化民营投资审批,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为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龙头企业直通车制度和项目直报制度;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全市各类产业、科技、人才等专项发展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比例不低于各类专项资金总额的50%;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努力打造长三角地区收费标准最低、收费事项最少的城市;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严格控制各类入企检查,原则上实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统一检查,不得重复或多头检查;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和扶持在宁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集成,整合集成各类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中小微企业救助基金,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应急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组织民营企业就市、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区、园区服务效能进行评议评估并公开发布;由各级工商联归口管理经济类商会(协会),加强与经济类商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和协调,协助政府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把民营企业纳入全市统一的征信体系和信用数据库,实现政府相关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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