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盐国税发[2014]102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数据情报采集核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数据情报采集核对工作的通知
盐国税发102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数据情报采集核对工作的通知
盐国税发10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数据情报采集核对工作,提升税收数据情报采集核对的质效,根据省局数据情报采集相关要求,结合盐城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核对人员
根据省局《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税收执法的人员和从事纳税服务的人员,均负有情报采集核对的职责。
二、采集核对范围
1、现有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的采集核对;
2、涉及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信息和涉税风险情报的采集核对;
3、重点行业项目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对;
4、情报管理部门明确需要采集的其他数据情报。
三、采集核对程序
(一)纳税服务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纳税服务部门要按照数据情报管理的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情报采集工作,制作《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和《涉税风险信息报告表》并及时录入情报平台。
1、纳税服务机构综合受理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系统数据异常或其他涉税风险信息的,应当制作《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和《涉税风险信息报告表》,报本单位情报管理人员,由情报管理人员统一负责采集核对数据的后期管理工作。
2、纳税服务机构实地到户人员,应当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情报采集核对工作。
(1)实地到户人员,在实地到户前,应当从《省局数据情报平台》一户式展示中自行下载或打印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等情报采集的要求和表式;
(2)从事纳税服务的过程中,要按照情报采集核对的要求,核对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如有异常的,应当采集正确数据信息,同时要注意采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情报,并填报《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
(3)纳税服务结束后,实地到户人员,应当将《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报本单位情报管理人员。
(二)税收执法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实地检查过程中,应听取数据情报管理部门的意见,明确专人按照数据情报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情报采集工作,制作《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
1、税收执法机构实地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当从《省局数据情报平台》一户式展示中自行下载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按《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采集的要求下载或打印表式;
2、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情报采集核对的要求,核对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如有异常的,应当采集正确数据信息,按月由本单位集中转送纳税服务部门情报管理人员;同时要注意采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情报,并填报《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
3、实地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中,要注意采集编制与纳税人应对相关的情报需求,同时要做好对数据情报平台中相关情报需求的调查回复。
4、实地检查人员,按照行业项目管理要求和情报管理部门情报采集需求,做好相关行业项目管理涉税信息和其他数据情报的采集核对,并填报相关信息采集表。具体采集表式,由各行业项目组自行确定,并形成固定格式,交由市情报管理部门制成模板,便于采集后由情报管理人员导入情报平台。
5、实地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和相关表式一并报本单位情报管理人员。
四、采集核对处理
税收情报采集核对处理主要分为采集、初审环节、审核录入、分析、反馈五个环节:
1、采集环节
采集人员在实地下户结束后,应按采集核对要求,将填报《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及时录入情报平台并并报送本单位的情报管理岗。
2、初审环节
情报管理人员在收到情报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对信息进行分类:一是收集的信息笼统、无明显线索且没有附证资料的,留存待办;二是收集的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对风险应对有一定的指向性,定期(每周)汇总,报上级情报管理部门;三是收集的信息存在重大风险且不及时传递会造成严重后果,应随时传递,同时做好传递说明及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3、审核录入环节
录入人员每周应及时将审核后的情报录入到平台中。
4、分析环节
情报管理部门针对每周汇总的情报进行详细分析并按照如下要求处理:一是能直接形成任务的情报传递给应对管理部门作为任务下发;二是将审核后的情报进入数据仓库后供分析识别部门参考使用。
5、反馈环节
情报管理部门应每月根据情报的分析、应用情况,将情报采集环节需要注意、改进的地方及时收集反馈给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整理并下发情报采集环节新的注意点。
五、采集核对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对照市局《岗责体系(试行)》的要求,做好岗位设置和职责的明确,各单位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为开展此项工作创造条件。
2、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核督查,对实地下户情报采集工作列入《税收风险管理质效竞赛》。对每次下户后填报的《情报数据通用采集表》,作为考核督查的必备资料和依据。各单位也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具体实施人员的督查考核。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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