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南京市纳税服务处 南京市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南京市纳税服务处关于停止发售和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南京市纳税服务处南京市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南京市纳税服务处关于停止发售和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南京市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南京市纳税服务处关于停止发售和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24日
各单位:
2014年7月10日,省局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155号),主要精神有: 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停止印制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已经印制、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新版、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可以使用。
现发现部分单位仍在发售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确保省局文件精神落实到位,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立即停止发售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告苏国税函155号文件,同时对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定向通知。
三、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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