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02:5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抓紧研究制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情况和工作实际,会同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等部门和总工会最迟在5月底前制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具体政策、工作措施和组织体系,重点细化实化职工分流安置途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就业创业扶持措施。
二、建立健全职工安置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联系发改、经信、国资等部门,抓紧摸清本地区过剩产能企业情况,锁定相关企业,对接人社部运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和填报统一格式职工花名册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做好职工信息采集、录入、校核、更新和报送等各项工作,最迟在6月底前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实名制数据库。
三、切实强化工作任务推进和责任落实。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聚焦任务压实责任,坚持统筹推进,强化督促检查,守住时间底线,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各地人社部门要明确牵头局长、牵头处室和具体联系人,于5月13日前将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职工安置工作进展、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问题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与建议等情况,如遇有突发情况及时报告。省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徐小文、余博
邮箱:xiaowen13999@126.com、yubo@jshrss.gov.cn。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6〕135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