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5-29
尊敬的纳税人: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帮助纳税人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营业税涉税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行业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工作。您可以对照所属行业的自查指南自行排查2012至2014年度营业税涉税问题,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网上填报《自查报告表》(www.jsds.gov.cn)。涉及自查补税的,同时请您打印《自查报告表》到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自查税款申报手续。
您如果有任何政策疑问可拨打12366、89855316、89855519进行咨询;
您如果有填报报表的疑问可拨打86605082向软件公司电话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配合!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9日
附件《纳税人自查指南》:
纳税人自查指南—通用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存在混合销售的,在销售生产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工业企业重点关注)。
13.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重点关注)。
14.涉及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纳税人是否存在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备案或报批而自行减免税。
15.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是否符合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
16.涉及资产重组的,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明确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前提条件,仅转让资产,不转让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其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7.已经营改增的行业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时间前,但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纳税人自查指南—房地产业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按非货币性资金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或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
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者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向政府或政府相关单位无偿移交医院、学校等不动产的需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存在疑问)
8.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
(2)出租收入(如将未出售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9.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服务、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0.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的,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建筑业环节的营业税。
11.中途转让在建项目的,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2.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的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13.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14.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者不计销售收入。
15.是否存在代收款项,不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的其他代收款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自查指南—建筑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的情况。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按规定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价款,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确认为营业税应税收入。
13.是否存在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的情况。
14.是否按规定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存在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属于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列举的范围。
15.是否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1)是否存在未结转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2)是否按规定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是否存在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存在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
16.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况。
17.是否存在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的情况。
18.是否存在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的情况。
19.是否存在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的情况。
(1)有无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的情况。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20.是否存在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的情况。
21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纳税人自查指南—金融保险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12.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3.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
14.是否存在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后差额纳税,少计计税营业额以及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等问题。
15.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而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营业税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6.金融机构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各类奖励、补偿金性质款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7.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18.转贷业务是否存在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的情况。
19.委托贷款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
20.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21.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22.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23.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24.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25.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26.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27.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28.金融机构国债转让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9.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奖励、补偿金性质款项是否需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0.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能比照财税4号文免征营业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1.自2015年1月起(所属期),农村小贷公司优惠税率已取消,企业是否以已按5%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文化体育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收取的价外费用(细则列举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13.是否存在错误适用营业税税目以降低营业税税率的情况。
14.对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核实其是否符合“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范围(财税3号财税62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不属于免税的各类教育劳务收入的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核实其是否符合财税3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15.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除属于免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的收入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门票收入。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旅游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是否存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13.扣除费用仅限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苏地税规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列举的两类费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③学习费、培训费、考察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14.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是否并入接团取得的收入。
15.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因此,旅行社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苏地税函225号)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餐饮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是否存在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如对租赁营业场所的企业是否存在以租金或装修费等支出抵顶餐费、少申报收入的问题)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收入转入“小金库”的行为的情况。
13.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14.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况。
15.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住宿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是否有餐饮、娱乐业、货物销售、房屋出租等其他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按照规定纳税。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住宿损坏物品赔偿款等)是否按规定一并申报纳税。
纳税人自查指南—行政事业单位
1.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三个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是否存在资产出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政府资产无偿划转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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